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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)做鋼材生意的董某向朋友行賄,借來公款1490萬元,用來做生意和買房。記者昨日獲悉,董某因行賄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。
  延慶法院審理查明,在2009年至2011年間,董某利用朋友袁某(另案處理)任延慶縣舊縣鎮經管站負責人的職務便利,以個人名義向袁某借錢,還打了欠條,從舊縣鎮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公款賬戶借出1290萬元。
  董某用該筆錢來做鋼材、煤炭生意,還每次500萬元、分兩次轉借給朋友梁某開發房地產。梁某為此分兩次支付給董某利息20萬元和40萬元。為感謝袁某,董某在2010年11月13日、2011年10月11日分兩次給袁某在北京農商銀行的賬戶存入20萬元和38.75萬元。
  2010年9、10月份,董某帶袁某到一小區看自己買的小產權房,袁某稱自己也想買,兩人便商定用公款買房。2010年10月16日,袁某指令出納員丁某(另案處理)將公款賬戶內200萬元劃入由董某控制的一飯館賬戶內,10月18日,董某從該飯館賬戶轉出170萬元至一房地產公司,為袁某買了2套房,也為自己買了一套房,剩餘的28萬餘元歸董某個人使用。直至案發,尚有120萬元公款沒有歸還。
  延慶法院認為,董某借用袁某任延慶縣舊縣鎮經管站負責人的職務便利,挪用公款數額巨大,且超過3個月沒還,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,故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半;因其行賄袁某,故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半。最終,延慶法院決定兩罪並罰,判處董某有期徒刑2年半。  (原標題:男子借1490萬公款買房做生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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